湖南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18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充分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出台。
《办法》指出,要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不再进行审批和备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许可实施。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重大科研课题牵头人、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延长至5年。
《办法》还首次提出: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要成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投资战略联盟;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无形资产出资、联合企业共建法人实体的技术转移中心(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技术交易服务平台;要将专利申请与授予、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交易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要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倾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省部级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合同经认定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后,与省部级纵向项目同等考核标准。
《办法》以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改革为主线,紧贴最新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改革科技成果处置管理方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湘转化、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等方面入手提出了18条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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