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政策 成果转化更接“地气”——解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加大源头供给,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科技部3月15日召开发布会,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加大源头供给 促进技术转移
“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为确保法律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认为,与法律相比,规定的最大看点是对法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
具体来说,规定提出,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此外,规定增加义务性条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后的部分,应充分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对于科技成果协议定价,规定明确了公示时间: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按照相关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有规定外,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规定提出,国家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调动积极性 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人是创新的主体,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所所长陈宝明看来,规定中对“人”的鼓励政策颇有看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45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做了原则性
规定: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明确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张杰军解释,目前这一政策比发达国家激励力度更大,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但不能超过15万美元,如果超过需要美国总统批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在“下海”创业后面临一个现实困难:如果创业失败,回原单位还有自己的位置吗?
“规定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可以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在陈宝明看来,这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科技人员流动的细化规定,该条款能形成一定的制度保障,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本单位的歧视性待遇,为其创业免除后顾之忧。
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各单位后,单位负责人在处置成果时会有一定的顾虑,因为科技成果的定价不像房产等固定资产那么容易,依据什么确定转让价格?会不会出现资产低估?
规定中提出,“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陈宝明认为,该规定其实是为负责人免除顾虑,只要转让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后续不必为新的变化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规定提出,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具体来说,正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现金是一次性交易,但股权意味着合作双方形成了长期的捆绑关系,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权利寻租。”相关专家解释。
完善相关制度 为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对于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规定做了细化,明确了报送时间、主要内容等。
但相关人士表示,法律还有待完善的地方。
陈宝明举例说,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创新时,一旦入股就需要缴纳高额所得税,这也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宁愿低价一次性转让技术,也不愿意以入股的形式长期合作,这其实不利于成果转化。
张杰军提到,要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向全国推广的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值得一提的是,之前有关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支持政策较少。
对于军工企业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张杰军表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在研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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