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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作者:法制日报 来源: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于:2015-9-7 10:15:2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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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据介绍,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为了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改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新法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科研计划编制、研究方向选择与科研项目实施中的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明确界定职务科技成果含义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以及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作出界定。
    新法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了科技成果信息发布的管理。
    新法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制度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
    为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新法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
    新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新法还完善了科研评价体系。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大幅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标准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新法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规定为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制度
    新法强化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为了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新法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二是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三是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支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二是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三是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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