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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高新处 来源:省科技厅门户网 发布于:2015-4-30 8:58:28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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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科高字〔2015〕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更名及复核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 
    (一)时间安排。按照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备案批次和年度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4〕81号)的要求,自2014年起,各省每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送备案批次集中为一批,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报备工作。
考虑到认定工作实际,我省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专家评审分两批组织,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3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日,两批申报企业将在评审和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申报方式。2015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全部采用网络评审方式,企业申报时必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提交所有认定申报资料。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源,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材料要求。拟申报认定企业应到市州科技局领取《湖南省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有关问题处理须知》等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网上申报后,认定及复审企业需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要求于受理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一式两份纸质申请材料(同时需提供知识产权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认定机构审验后退还),以及企业综合信息表(见附件)。企业须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到当地市(州)科技局备案、签署推荐意见和盖章。各市(州)科技局填报申报企业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省认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认定评审程序。
    1、审计或鉴证专项报告相关要求:(1)企业应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由其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2)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业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专项审计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原件。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事务所印章。(3)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红章。财务报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列报,附注应按规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特别是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支出)、主营收入应按组成部分披露,应交税金应按组成部分及年末余额、本年已交、年初余额披露。
    2、须提交纳税申报表以便认定机构对申报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审查。(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需彩色扫描打印件。2012、2013年度包括主表和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含增加和减少)项目明细表四张附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2014年度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表(A100000),以及收入、成本支出、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税收优惠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2012、2013、2014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需彩色扫描打印件(主表和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3)盖有企业和法人印章的不存在《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声明材料。
    (四)审查认定。省认定机构按要求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申报企业提供的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报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等材料进行审查。专家评审结束后,省认定机构召开会议审议评审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公示和报备名单。
    二、复审工作
    (一)条件程序。复审的条件、程序及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二)时间安排。2015年复审工作集中一批开展,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三)材料要求。复审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的,必须按照程序先办理完企业更名手续,才能提交复审申请。复审企业的审查认定流程、推荐要求等与初次认定企业相同。复审企业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审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与初次认定需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的要求相同。
    (四)有效期限。通过复审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有效期三年。
    (五)操作说明。复审网络工作系统操作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操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www.innocom.gov.cn)进行。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注册审核,可直接登录企业申报界面进行操作。
    (六)其他事项。企业复审登录认定管理工作网用户名和密码遗失的,请联系省认定机构申请找回(提供申请密码找回报告说明遗失原因,加盖企业公章,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更名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请相关企业按照规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十五日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程序提交更名申请,同时提交一份纸质的名称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胶装)到省认定机构。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可随时受理,复杂更名集中办理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9月两批。
    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已发生名称变更,不能在网络上同时提交更名和复审的申请,必须先完成所有更名审批程序(更名程序包括网络申请、资料审核、公示、报备、发文、网络确认等),方可进行复审,因企业未及时办理更名而影响复审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复核工作
    (一)时间安排。2015年复核工作集中一批开展,复核时间为10月至12月。
    (二)复核程序。
    1、各市州税务部门每年10月前统一将拟复核的企业名单提交市州科技局,由市州科技局组织初审后于11月底前将初审材料和汇总表报省认定机构;
    2、省认定机构召开会议,组织财税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对复核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通过复核的企业,保留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不变;未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省科技厅报科技部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上进行公告。由税务机关主管部门补征相关税款。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财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对照《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机构才能接受企业委托,及时、准确、优质、高效地为申报企业提供服务。拟为企业出具审计或鉴证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规定的三个条件,于5月15日前将员工劳动合同、2014年度1、6、12月份工资表、在职职工名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社保缴费记录(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确认)等资料提交省认定机构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省认定机构不予认可;对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资格,并在“湖南省科技厅网”上公告。同时,将该中介机构违规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关注网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认定事项请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
    (三)联系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8楼801室)
    联系人:王红  电话:88988819
    资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省科技厅火炬创业中心(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2室)
    联系人:李润洁、汪熙舜、刘军 电话:0731-88988755、88988006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 27日
附件:企业综合信息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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